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时间:2011-06-12 00:0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索引号 BC37-D0400-2011-001 生成日期 2011-6-12 发布日期 2011-6-12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国家税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程序 ——
内容概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责编:宜兴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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