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C37-D0400-2011-001 | 生成日期 | 2011-6-12 | 发布日期 | 2011-6-12 |
| 文件编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国家税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公开程序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