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C37-G0200-2010-008 | 生成日期 | 2010-1-12 | 发布日期 | 2010-1-12 |
| 文件编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国家税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公开程序 | —— | ||||
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需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汇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消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年度纳税申报表
2、会计报表;
3、税务机关批复、备案事项的确认通知书;
4、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的其他资料(包括总机构分配至外省分支机构入库税款完税凭证)。
二、办理程序:
1、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通过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纳税申报;
3、盖章后的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财务会计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