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政策,我局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作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说明如下:
1、对2009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且“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时,如预缴申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系统自动按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15%计算减免税额,即企业享受减按10%税率缴纳所得税;如预缴申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且≤30万元,系统自动按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5%计算减免税额,即企业享受减按20%税率缴纳所得税。
2、对2009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且3万元<“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0万元的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时,如预缴申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系统自动按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5%计算减免税额,即企业享受减按20%税率缴纳所得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