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都国税
第 90 期
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0一0年六月
为了进一步提升国税基层站所履职能力,提高服务效能和队伍建设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2010年5月起到11月,全市国税系统基层单位全面开展以“建勤廉队伍,让人民满意”为主题的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活动。我分局将以本次评议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全力打造“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国税形象。
重要提示
●为进一步提升金税工作网络化、信息化水平,让纳税人享受 “足不出户,一网通办”的便利,从根本上减少纳税人往返、等候和携票奔波的安全隐患,方便纳税人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主接受延时服务,我分局将于近期逐步推行网上报税认证一体化管理和服务,请纳税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认证、报税方式。
●为了更好地了解纳税人对当前税收工作的需求度和满意度,使我局纳税服务工作更有针对性、前瞻性,不断提升各级纳税服务的效能和水平,我局现进行纳税服务问卷调查,请登录无锡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调查评议”栏目下,直接点击《纳税人需求调查问卷》。请您积极参与,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民主评议专栏
国税二分局突出“四字”扎实开展基层站所民主评议工作
宜兴国税二分局围绕“建勤谦队伍,让人民满意”的活动主题,紧密结合实际,立足“早”字,突出“深”字,坚持“实”字,体现“新”字,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迅速掀起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活动热潮。一是尽早部署,落实责任。及时召开分局班子会研究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设置活动推进表,责任到人,对每个环节的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提出明确要求。二是深入学习,广泛动员。及时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干部学习无锡、宜兴市局领导讲话和民主评议工作方案,把全分局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三是健全机制,务求实效。建立层层推进、人人参与、一级对一级负责、督查和考核制度,并将民主评议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四是创新载体,推动工作。把民主评议工作与“五好”和谐基层建设、办税服务厅“6S”品牌管理工作、文明创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国税作风行风建设,力争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上取得新突破。市国税工作会议结束后,宜兴国税二分局积极行动,分别组织召开了班子成员会议、股长办公会和全体人员大会,认真学习陈局长的讲话,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动员全体干部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力求在2010年的工作中实现“五个突破”。
国税二分局积极开展“巾帼建功新风尚,服务民生促发展”活动
近日,宜兴国税二分局以民主评议基层站所为契机,在办税服务厅开展“巾帼建功新风尚,服务民生促发展”活动,争创无锡市“巾帼示范岗”,争当“巾帼建功能手”。分局在各个服务窗口安装服务评价器,发放《纳税服务需求调查问卷》,虚心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倡导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的新型税收服务理念,将纳税服务寓于规范日常执法工作和提高服务效能之中,有效地加深了和谐的征纳关系,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与效能,受到纳税人的好评。
政策导读
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操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 认定对象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本规定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按所属期2010年1月份为首个起始月份,连续不超过12月的经营期内执行。
(二)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指非增值税纳税人)。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认定程序
(一)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超标月份(或季度)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短信、网上申报系统、纸质函件等不同方式提醒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认定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4、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需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从《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从批准的次月起停止执行。
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期间使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无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纳税人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经营场所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租赁经营场所的,附租房协议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其复印件;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对新办商贸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的内容:
(1)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帐簿。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三、相关管理规定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二)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开业纳税人(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关于年销售额已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2009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1、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0年6月10日前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2009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2、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仍未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月28日前在CTAIS系统中完成“小规模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税”流程,使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有效期自2010年7月1日起。之后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3、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认定时可先行通过CTAIS2.0系统中的“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维护”模块,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为20位码,而后再进行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工作。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为个体工商户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告知个体工商户已启用新纳税人识别号,凡涉及纳税人识别号的相关事项均需进行相应变更,不再接收原识别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应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
(二)2009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企业
对2009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逾期仍未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局已从6月起对这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监控。
(三)所属期2010年1月起为起始月份,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所属期2010年1-4月份为起始月份、符合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市局统一下发的名单(见附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从2010年5月份起,对符合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月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CTAIS2.0、防伪税控和稽核等系统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的维护工作,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在各系统中适时同步、准确一致,保障金税工程各系统高效、平稳运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要求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宣传辅导及纳税服务工作,特别是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在防伪税控开票方式的选择上要按照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原则来处理,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化解矛盾。
(三)以上操作要求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摘自锡货便函[2010]08号
推行防伪税控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系统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为切实解决纳税人申报高峰在办税服务厅等候时间较长的困难,我局积极拓宽服务渠道, 在前期推出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的基础上,依托服务单位的技术支持,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现推出网上报税的全新服务模式,使纳税人减少往返,降低办税成本,真正享受到“足不出户,一网通办”的便利。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系统介绍
1、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指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并通过网络传送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的系统。
2、防伪税控远程报税系统:指企业在一机多票开票系统中完成抄报税操作,生成电子数据,并通过网络传送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发票比对、报税和清卡操作,并提供企业报税情况查询的系统。
二、推行方式选择
|
方式 |
硬件要求 |
服务单位收费标准 |
功能描述 |
|
网上认证网上报税 |
打印机、扫描仪、具备上网条件 |
1、已实行网上认证企业:仅需一次性支付软件费120元; 2、新企业:一次性软件费350元/套、服务费200元/年。 |
可24小时自主在线报税认证,实现足不出户一网通办。 |
|
网上认证到税局报税 |
打印机、扫描仪、具备上网条件 |
一次性软件费280元/套 服务费200元/年 |
可24小时自主在线发票认证;但每月申报期需到国税局办理报税业务 |
|
网上报税到税局认证 |
具备上网条件 |
一次性支付软件费120元 |
在申报期内可24小时自主在线报税;但每月需到国税局办理发票认证业务 |
|
到税局认证到税局报税 |
无 |
无 |
每月月底前需到国税局办理发票认证,申报期内到国税局办理报税业务 |
现您可根据单位实际自主选择,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报税认证方式确认表》(见附表)后,交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所)。
如有问题,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咨询或投诉。电话:82829711
问答解答
1、 问:企业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的自产产品,是否需要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如果需要,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应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2、 问:从事茶叶种植的企业,把采摘的青叶炒制成毛茶后出售,企业所得税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茶种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同时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中对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行业及流程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准确划分相关所得,分别享受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无法准确划分所得的,统一适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3、 问:外地残疾人在本地企业工作,本地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只要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税〔2009〕70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积极行动起来 认真开展基层站所民主评议工作
深入开展民主评议 树立国税良好形象
人人代表国税形象 处处体现服务窗口大厅横幅
严于律己 以身作则 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
推进“五好”和谐基层建设 创建“人民满意基层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