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都国税第91期

来源: 时间:2010-07-13 15:43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陶都国税

91

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00年七月  

我分局自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活动开展以来,以“人民满意基层站所”为创建目标,严格按照评建结合,以评促纠,以评促建的原则,从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服务效能、队伍素质和工作业绩等方面入手,开展行风效能“六查六看”活动,丰富迎评内容,扩大评议影响,提升评议效果。

重要提示                                      

      在争创“人民满意基层站所”活动中,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积极参与我们的问卷调查。

      企业所得税相关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有所变动,请您登录国税网站查看并相互转告。

 民主评议专栏

二分局细化民主评议基层站所第二阶段工作措施

宜兴国税二分局针对前期制定的工作方案和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市局推进会工作要求,确定第二阶段分局迎评工作的重点是“注重提升服务质量及办事效率”。具体工作措施有:一是将第一阶段未落实到位的工作认真整改、落实到位,在分局简报《陶都国税》上建立宣传栏,进一步营造分局迎评氛围。二是将民主评议工作与办税服务厅“6S”品牌建设、文明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分局全体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树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工作目标。三是对照工作要求和评议标准,开展“自评、互评、点评”工作,具体对依法行政、文明服务、优化环境、加强内部管理、廉洁自律等方面排查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整改方向和重点。四是拟定计划组织开展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活动,广泛征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五是认真做好后续整改工作,对分局自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社会征集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的梳理,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责任落实到相关股室、人员,按时序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国税二分局党员结对共建庆“七一”

71晚,由宜兴丁蜀镇湖渎社区与宜兴二分局等共建单位联合举办的“庆七一、颂歌献给党”暨党员走进社区结对活动广场文艺晚会在丁蜀镇隆重上演。在党员代表与贫困学生结对仪式上,宜兴二分局吴惠君同志代表共建单位上台发言,并将凝聚着分局全体党员爱心的3000元慰问金送到结对贫困学生手中。这是分局开展“党员走进社区”系列活动以来的又一次爱心义举。

政策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九、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

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二○一○年五月六日

(摘自国税函〔2010〕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49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项配套政策陆续明确,有效保证了企业正确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其他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问答解答

1、企业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3%),购进包装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包装货物后一起销售,应该怎样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首先应该区分该包装物是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还是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如果该包装物是产品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或者随同商品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则一般应该一并计价,并按照该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如果该包装物是随产品一起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则应该分开核算包装物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按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外贸企业已正常出口退税电子申报,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应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第二条规定,对20017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发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同时,第三十条规定,该文件自200711日施行,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改进作风和接受评议的自觉性

 

深入查找存在问题  明确清晰整改方向

 

深入开展民主评议  树立国税良好形象

 

主动接受人民评议  热情欢迎群众监督

 

积极做好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大力推进机关作风建设

 

欢迎登录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www.yixingta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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