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现就我市出口企业2012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出口企业2012年退(免)税申报所属期的规定
1、2011年度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从2012年2月份开始,如申报属于2011年度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货物,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1113”,可以分别按以下批次申报:2012年2月份申报期,申报“201113”期“01”批次;2012年3月份申报期,申报“201113”期“02”批次;2012年4月份申报期,申报“201113”期“03”批次。对经批准延期至2012年4月申报期后至6月期间申报的出口货物,可在批准的期限内,对应5、6、7月份分别使用“201113”期的“04”—“06”批次申报。
2、2012年度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2012年2月份起,各出口企业可开始申报2012年度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货物的退(免)税,对出口企业2012年报关出口的货物,其退(免)税所属期分别为“201201”、“201202”、“201203”……,按月依次递延(注意:其中不得包含2011年度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2012年退(免)税申报所属期的规定
生产型出口企业2012年的退税申报不再按报关单所属年份分别申报,即从2012年2月申报期,符合退税申报条件的出口报关单(包括2011及2012两个年度)均合并在“201201”一个所属期申报;2012年3月申报期均合并在“201202”一个所属期申报,以此类推,按月依次递延。
三、有关申报资料要求
1、外贸出口企业在申报2011年度、2012年度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有关退(免)申报资料应按不同年度、不同申报所属期分开单独装订、分开申报;相关电子数据也必须相应分开生成、分别申报。
2、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按申报所属期装订资料,不再按报关单的的出口年度分别装订。
四、申报期限要求
2012年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与当月增值税申报期限一致。一般申报截止日期为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2012年1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月19日;2012年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19日,2012年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1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