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09-06-16 15:52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捐赠扣除需取得合规票据     

   

  一家私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向灾区的捐款20万元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查时认为这笔捐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企业没有取得合法票据。这里提醒纳税人,捐款时,勿忘取得合法规范票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519号)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要在税前扣除,取得合法票据是关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捐赠票据具有税前扣除功能,因此捐赠票据的合法取得显得很重要。捐赠票据开具得不规范,就可能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以不合格的票据入账,也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目前,捐赠票据的开具和管理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捐赠主体混淆,捐款票据开具不当。有的单位,把员工的捐款以单位名义捐赠,单位则将捐赠票据入账列支并在税前抵扣。这样,单位就可以合理支出这笔资金以便随意支配,可是国家的税款却随之流失。二是票据开具不规范。有的票据没有开具捐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用简称,有的票据漏项、错开、填写不全等,都会造成票据不能税前扣除的后果。三是向公众募捐票据存在盲区。某些社团、企业通过现场或网络向社会公众募捐,筹集善款支援灾区,这部分捐赠票据怎么开具、取得,如何监管存在盲区。四是实物捐赠的票据开具不规范,计价方式不统一。

  那么,受赠单位和个人应如何正确填开捐赠票据,捐赠者又如何取得合法票据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纳税人不允许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根据以上规定,捐赠票据开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该出具票据,在“捐赠者”一栏填写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对于捐赠后不要捐赠票据的自然人,受赠机构也应及时据实填写捐赠票据,并在“捐赠者”栏标明“不受票”字样,然后将票据的收据联交由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将该部分捐款的记账联、收据联均作为凭证单独入账。

  二、对于由法人单位发起的内部员工捐赠,员工个人不需要票据的,出具票据时,应在“捐赠者”一栏填写某单位员工、多少人等,并将具体员工名单附在捐赠票据后面,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单位员工的捐款不能在单位账目内列支。员工个人需要票据的,由单位统一按捐赠名单向受赠机构索取。对于部分将单位捐赠和员工捐赠混合后一次性捐赠的,要分清两者的捐款数额,分别出具票据,并分别按规定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三、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面向本组织以外的社会公众募捐的善款进行的捐赠,应在捐赠票据注明“募集”字样,并告知募集者应该将票据向所募集的公众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募集者不能将票据在该单位账目列支。对于自然人群体自发组织起来进行捐款,比如网络QQ群、论坛网友等,应视向自然人出具捐款票据,并在“捐赠人”栏标明群体的确切名称,且不能作为该组织的税前扣除凭证。

  四、对于以实物形式进行的捐赠,票据的“货币种类”栏应标明“实物”。捐赠项目栏依次填写实物名称、单价、数量、合计。捐赠实物品种较多的,制作捐赠清单,附于票据记账联后入账。全新实物的折价方式有两种:一是有采购发票的,应以采购发票为准,出具捐赠票据的同时,应将采购发票复印件粘贴于捐赠票据的记账联后一并入账。二是对于没有采购发票的大宗物品,应根据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评估书来认定捐赠价值,并将该评估证书副本附于捐赠票据记账联后入账。对于自然人的少量非采购实物捐赠,可按市场公允价格计价。

  五、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哪些财产损失需审批后才可扣除

      

   

  哪些财产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列举了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8种情形: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凡属上述8种情形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同时,根据《办法》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11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对此明确如下: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所以,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7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怎么处理?2008年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年报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因此,2007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用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不足冲减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即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限额内进行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008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增处理。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11日起,允许企业扣除购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器设备等所含的增值税。

  企业发生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关注下列税收政策规定:

  一是取得专用发票抵扣时限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取得运输货运发票时的抵扣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从2007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是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其扣税凭证的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要求,从2009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从机动车零售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然如果企业从机动车生产企业购进机动车,其增值税扣税凭证则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对企业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是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摘自《中国税务报》200952511

   责编:宜兴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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