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矿产品及再生资源情况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9-08-03 09:38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规范《矿产品及再生资源情况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7月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新增《矿产品及再生资源情况表》,该申报附表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纳税人:

第一类:从事矿产品(包括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的纳税人;

第二类:购进矿产品(包括金属矿、非金属矿)用于工业生产的纳税人;

第三类: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即废旧物资经营企业;

    第四类:购进废旧物资从事生产的工业企业,即用废企业;

 

国税部门对7月份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分析后发现如下问题:

一、不属于上述四种类型的纳税人,在申报时误填该申报附表。(正确操作:申报附表只需为零保存)

二、属于上述类型的纳税人,应填写未填写或未正确填写该申报附表。

  1、有相关销售或抵扣发生数,申报时仅作为零保存;

  2、填写数据错误,如仅填写税额未填写销售额,或销售额小于税额等。

3、错填栏次,如用废企业误填“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填列”栏次等。  

为确保申报采集质量,我局将08年度掌握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用废企业名单与7月份申报的企业名单进行了比对,下发供纳税人对照参考(见附件,第一、第二类企业不在名单中反映),纳税人申报时请认真核对是否属于上述四类纳税人,是否正确填写。

对符合上述类型的企业,请在8月份申报时正确填写当月数及累计数,其他企业为零保存。

8月份起,对应填未填、不需填错填及填写不正确的企业国税部门核实后将对其办税人员进行考核,以上通知,请相互转告。

名单.xls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2009731

   责编:宜兴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
本篇文章共有 1 页 当前为第 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