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都国税
第 85 期
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专刊
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09年10月
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助推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向节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专刊围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对相关税收激励政策作了梳理整合,供大家学习参考。
重要提示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行为,江苏国税系统从2009年9月1日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我局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建立与出口企业间的点对点信息通道,从2009年7月起全面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直接向企业点对点发送有关出口退税信息,请相关纳税人及时登录(http://www.jswxgs.net)查收。
分局动态
国税二分局制定五项措施促进征管质量再上新台阶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和学习意识。以等级考试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练兵为契机,加强业务技能学习,把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融入到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中去。二是深化“三位一体”岗职体系建设。优化窗口服务功能,优化人力资源有效配置,通过有效的定职定岗,细化考核来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执行。三是突出风险管理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开展以风险应对为主题的税源管理评析工作,提高第三方信息运用质量,一方面集中力量处理应对风险大的企业;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以商业、通用设备、涉废涉农等行业为重点的效能化管理,从严排查风险点,摸索有效应对措施,及时排除风险。四是加强户源管理,实现堵漏增收。加强非正常户和注销户的管理,强化日常巡查机制,最大程度上消除漏管户。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购销合同的监控。加强申报质量管理和发票管理,着力抓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强化个体专业市场管理,推进社会化征收。五是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及时做好对各类系统下发预警信息的分析、排查、改正以及通报点评和责任追究,做到录入、维护、清理精细化管理“一步到位”,促进分局征管质量再上新台阶,为全面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无锡国税网)
宜兴国税二分局三举措加强停歇业管理
为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宜兴国税二分局针对辖区经济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停歇业管理。一是坚持“一报两审”制度,强化源头控制。对停歇业户上报的《停歇业申请表》由主管税务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在税收管理员定期巡查的基础上,分局抽调考核小组成员和稽查人员组成巡查小组,对停歇业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复查,防止虚假停歇业,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二是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对经查实属于虚假停歇业的,依法追缴应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依照征管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对相关税收管理员进行严格责任追究。三是加强停歇业相关政策法规宣传。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有关停歇业申请的条件、程序和停歇业检查方法等,让心存侥幸的纳税户主动打消利用虚假停歇业达到偷漏税款的念头,从而自觉申报纳税。1-8月共补征增值税45万元,有效地遏制了假停歇业现象,规范了税收秩序,保障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江苏国税网)
二分局迎“双庆”走访慰问离退休老干部
在庆祝建国60周年和国税成立十五周年前夕,宜兴国税二分局积极开展走访慰问离退休老干部活动。分局领导分别带队,对10多名离退休老干部进行了慰问。走访中,详细了解老干部的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和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感谢老干部们对国税工作做出的贡献,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带去了慰问金,为他们送上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问候,并鼓励他们力争“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为创建“和谐家庭”、“和谐社区”贡献力量。
政策导读
《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水源进行回收,经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能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1)砖类:①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②混凝土多孔砖;③蒸压粉煤灰砖;④烧结多孔砖和烧结空心砖。
(2)砌块类:①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②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砖;③烧结空心砌块;④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⑤石膏砌块;⑥粉煤灰小型空心砖砌块。
(3)板材类:①蒸压加气混凝土板;②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③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④石膏空心条板;⑤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⑥金属面夹芯板;⑦建筑平板。
(4)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五)对销售自产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购置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问题解答
1、企业购进的一套软件,用于机床自动控制,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而软件并不在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范围之内。因此,如果你单位购进的该套软件,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且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