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来源: 时间:2011-12-22 09:37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宜国税公告字【201102

 

经我局研究,现决定对下列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

一、宜兴市明泰隆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282693395411):该企业在20105月至6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福州某船务有限公司虚开的运输业统一发票二份,发票金额合计982080,抵扣税款68745.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追缴该企业2010年增值税68745.60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少缴税款100%罚款计68745.60元。

二、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282723537282:该企业在2006-2007年期间,接受销货方以外的第三方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申报抵扣税款77503.06元,少缴2006年增值税27931.30元,少缴2007年增值税49571.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税发【1997】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追缴该企业2006年增值税27931.30元、 2007年增值税49571.7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少缴税款100%罚款计77503.06元。

三、宜兴市建业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282714070350:该企业在20104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蒋福平以支付7.5%手续费的形式取得江苏省物联盐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申报抵扣税款27374.36元,少缴2010年增值税27374.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税发【1997】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追缴该企业20101-4增值税27374.3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少缴税款100%罚款计27374.36元。

四、宜兴市丰达印染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28272353724X:该企业在20103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7.5%手续费的方式接受江苏省物联盐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申报抵扣税款37051.28元,少缴20101-4月增值税37051.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税发【1997】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追缴该企业20101-4增值税37051.28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少缴税款100%罚款计37051.28元。

  宜兴市国家税务局

                                    0一一年十二月
   责编: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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