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税函【2011】64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出口退税管理中的几个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远期结汇出口货物的处理
1、对2011年12月1日后新发生的属于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不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申报,即生产企业申报退税时不需在核销单号码前加“Y”,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不需在出口备注栏加“Z”。
2、对2011年12月1日前已发生的属于远期收汇的出口货物,暂按原办法管理,即收汇后再进行疑点调整。
二、办理《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的出口货物的处理
1、从2011年12月1日起,各地不再受理和出具《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
2、对凭《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已经办理退税申报的,暂按原规定办理,即在出口之日起一年内收汇后再进行疑点调整。
三、C级及C级以下出口企业未收汇核销就申报退税的疑点处理
对C级及C级以下出口企业2011年12月1日前发生的未收汇核销就申报退税的[经审核出现未核销信息比对不上后被人工扣留的(出口备注栏加“Z(whx)”标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即3个月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后再进行疑点调整。
四、对2011年12月1日后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但C级及C级以下出口企业仍应在收汇后办理退税申报(远期结汇除外)。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1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