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沿海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时间:2011-11-10 17:02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快推进沿海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沿海开发五年推进计划》,现制定加快推进沿海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本省高新技术企业在沿海地区投资兴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因产业转移、整体搬迁到沿海地区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可直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暂按原文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予以多退少补。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沿海地区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规定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用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12.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3. 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免征增值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政策执行。

14. 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税务登记。

15.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16.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报关进入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国产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的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保税物流中心之间或保税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17.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蒸汽,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18.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生产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

 

 

   责编:宜兴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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