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11-11-28 17:03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

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编:宜兴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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