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9-06-18 17:08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适用地区: 江苏
发文时间: 2009年05月13日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9】第144号
法规正文: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指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非商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主管税务机关经案头审核、实地查验等,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预认定(暂认定)。
  二、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期限未满,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简便、有效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具体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责编:宜兴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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