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宜兴市国家税务局 >>
首页
>>
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08-02-21 10:55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字轨文号:财税[1995]44号
发文日期:1995-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本篇文章共有
1
页 当前为第
1
页
更多关于
税务
增值税
征收
流转税
总局
免征
财政部
的文章
相关文章
江苏省国税
|
无锡市国税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链接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江苏宜兴国税局主办 宜兴市国税办公室信息中心承办
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
创导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