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 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 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 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 ,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 、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 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 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 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 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 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 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三、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 的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 1 木竹纤维板 12 活性炭 2 木竹刨花板 13 栲胶 3 细木工板 14 长度在2米(不含2米) 4 木竹片 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 5 地板块 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 材 6 木旋制品 15 木,竹珠,木、竹牙签, 7 水解酒精 8 糠醛 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 9 饲料酵母 件,木竹皮、叶、根、锯 10 针叶饲料 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 11 木炭 酸、锯沫、炭棒等),冰 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 碎料 板,压刮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