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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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字轨文号:财税[2001]113号
发文日期:2001-07-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
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
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
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
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
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 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按、节嘧磺隆
、革除灵、吨虫琳、丙烯菊酯、哒瞒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
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足、高效氯氰菊酯
、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
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
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
、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
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
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
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增值税具体退税
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
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
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征税企
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
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
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
行。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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